今年首次來台就讀的香港新生,是按《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》(《許可辦法》)第21條第1項申請居留。依此條規定,其居留有效期間,是自其居留證核發的翌日起。
香港新生來台後檢疫,並未獲核發居留證,應按《許可辦法》被視為「停留期間」,並不視作「居留期間」。因此,未符合衛生福利部所指「居留期間與檢疫期間重疊」,亦不符合「防疫補償」申領條件。
相關條文節錄如下,以便參考:

《許可辦法》

第 16 條
香港或澳門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:…
七、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來臺就學;或其畢業回香港或澳門服務滿二年。…

第 17 條
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,應備下列文件,向移民署申請:
一、居留申請書。…

第 21 條
依第二章規定申請進入臺灣地區,停留期間符合第十六條規定條件者,得備第十七條第一項文件,逕向移民署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。…

第 25 條
…依第二十一條規定程序申請者,其有效期間,自臺灣地區居留證或臺灣地區居留入出境證核發之翌日起算。…

 

 

【轉發】香港經濟貿易文化辦事處說明防疫補償申領資格