再次提醒同學,依臺灣法律現行規定:「攜帶豬肉產品(肉鬆、豬油、肉條及火腿腸等)入境者,未主動申報遭查獲,第一次查獲罰新台幣20萬元,第二次再違規則直接開罰100萬元。」。攜帶其他肉品者,經查獲將罰新台幣1萬元到新台幣100萬元。
各種帶肉食品甚至飛機上的小點心都要在下飛機前吃掉或是丟棄,千萬不要低估安檢人員的眼力以及檢疫犬的嗅覺天份。
(可攜帶入境物品規定清單請參考附件.入境攜帶動植物檢疫規定)
前述罰金如未繳納,將會被拒絕入境並遣返回原居住地。請同學切莫輕忽,以免誤觸法規!!
為防堵非洲豬瘟入侵,請同學避免攜帶豬肉製品入境